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宫体育教育基金会(以下简称“基金会”)非货币性资产的捐赠管理,确保捐赠人、受益人和基金 会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》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《南宫体育教育基金会章程》等制度,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,包括但 不限于实物,房产,股权 南宫体育,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资产,其中实 物指图书,资料,食品,药品,艺术品,以及教学,实验,科研, 办公等相关的仪器,设备,工具配件,交通工具等有形资产,股 权指持有的企业股权,上市公司股票等,知识产权指专利,商标, 著作权及相关权,集成电路布图设计,地理标志,植物新品种, 商业秘密等。
第三条 基金会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的基本原则:
(一)符合国家法律. 法规和相关规定 南宫体育.
(二)捐赠以公益 南宫体育. 自愿和无偿性为原则.
(三)捐赠物资应有助于南宫28的事业发展,不得接受有损学 校及受赠方环境 南宫体育,声誉等的资产.
(四)不得接受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 南宫体育. 持有的债权. 国家 特准储备物资. 受托代管资产. 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资产. 权属关.
系不清的资产,名不副实或票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严重不符的资产 以及变质,残损,过期报废的资产 南宫体育。
第二章 接受捐赠
第四条 捐赠人应确保所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是其有权处 理的合法资产,并应符合如下条件: 南宫体育.
(一)捐赠人捐赠的实物资产应当符合安全,卫生,环保等 标准,并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,基金会有权要求其提供 产品质量认证的相关证明,其中进口物资应符合国家海关,卫生 检验检疫等部门的有关规定,有保质期的实物资产如食品 南宫体育,药品, 医疗用品等应确保在到达最终受益人时仍处于保质期内.
(二)捐赠人捐赠的房产应为自有房产,且确保房产权属清 晰,无争议,无查封,无冻结,无抵押, 不存在针对捐赠人的诉 讼 南宫体育,仲裁,处罚,强制执行等可能导致房产权属产生争议或变更 的情况.
(三)捐赠人捐赠的持有股权,应确保该股权为实缴资本, 无冻结,无质押,不存在权属争议,不存在限制股权转让的任何 裁决和判决或行政处罚决定 南宫体育,监管决定,也没有任何会对股权转 让产生不利影响的未决或潜在的诉讼,仲裁,判决和裁决等,捐 赠事宜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(捐赠标的为上市公司股票的除 外),公司章程或国家法律法规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 定。
(四)捐赠人捐赠的知识产权,应为自有知识产权,且确保 该知识产权的权属清晰,无争议、无查封、无冻结、无质押, 不 存在针对捐赠人的诉讼、仲裁、处罚、强制执行等可能导致知识
产权权属产生争议或变更的情况。
第五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时,应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,写 明捐赠资产的种类、质量、数量、金额、用途和交付时间、交付 地点以及所有权等财产权的变更、转移等事宜。
(一)基金会接受实物捐赠,应经捐赠人、受益人、基金会 或基金会委托的资产管理人员及时验收,并做好验收登记;
(二)基金会接受房产捐赠,捐赠人应依法依规与基金会办 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及房产交付手续;
(三)基金会接受股权捐赠,捐赠人应依法依规与基金会办 理股权变更手续,变更登记完成后,捐赠人不再对已捐赠股权行 使股东权利,不得要求基金会予以利益回报;
(四)基金会接受知识产权捐赠,捐赠人应依法依规与基金 会办理必要的知识产权产权变更手续及相应的交付手续。
第六条 基金会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,应按照以下方法 确定入账价值:
(一)实物类或知识产权类捐赠,入账价值按照如下方式确 定:
(1)捐赠方可以提供自己生产或者购买捐赠资产的有关计 价凭据,如发票、报关单、物价部门核定产品单价或近期销售同 类产品发票复印件,其中提供发票或者销售合同的,应提供一年 内捐赠方与两个不同单位签订的相关证明材料;
(2)捐赠方不能提供有关计价凭据的,则应提供具有合法 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,基金会以资产评估报告 确定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;
(二)股权类捐赠,应以捐赠人取得股权时的历史成本确定 入账价值,捐赠人应提供历史成本证明,例如投资协议、资金支 付证明、记账凭证等;
(三)房产类捐赠,应以捐赠方取得房产时的原值(即捐赠 方为购买所捐赠房屋所付出的具体金额)确定入账价值,捐赠方 应提供房产原值证明,如购房协议、购房发票、契税缴款凭证等; 如果所捐赠房产是捐赠方因继承所取得、因受赠所取得、因系福 利分房而以非市场价的形式购入,以及因其他原因而导致捐赠方 不能提供原值证明,则应以由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 资产评估报告确定房屋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;
对于非货币性资产捐赠,若捐赠人无法提供价值证明材料, 又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值的,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 入,不得开具捐赠票据,应当另外造册单独登记所取得资产的名 称、数量、来源、用途等情况。
第七条 基金会应在验收合格或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后,及时 确认资产价值完成入账,并向捐赠人开具《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 据》,颁发捐赠证书。如捐赠资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,由捐赠 人直接转移给受益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,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 收入,不得开具捐赠票据。
第八条 境外捐赠人捐赠的资产,应由捐赠人或受益人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;捐赠实行许可证管理的物品,由捐 赠人或受益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申领手续。
第三章 捐赠管理与使用
第九条 基金会对已确认捐赠收入的非货币性捐赠资产,应
设立专门的会计科目单独核算并进行专项管理。
第十条 对捐赠人限定使用用途、使用方式和使用区域等的 物资,基金会应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,确需改变使用用途、使 用方式和使用区域的,需经捐赠人事先书面同意。
对不易储存、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捐赠物资,基金会可以 依法拍卖或变卖,所得收入用于《捐赠协议》约定的捐赠目的。
第十一条 基金会接收捐赠的实物物资实行入库、出库管 理:
(一)入库管理:捐赠物资入库时,需核实数量、检验质量、 填制入库单,非捐赠物资不得私自入库;入库物资要有专人保管, 建立库存台账,凭入库单清点入库;定期对库存物资进行清查对 账,做到账实相符,发现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;
(二)出库管理:出库时清点物资并办理出库单,严格依据 《捐赠协议》向领用单位提出使用要求并交付物资, 领用单位清 点无误后,应向基金会开具接收凭据。基金会对出库的非货币性 捐赠物资,要即时进行账务处理。
第十二条 基金会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,对外捐赠时应 与受益方签署捐赠协议。
第四章 监督检查
第十三条 捐赠人应严格按照《捐赠协议》约定的方式和期 限将捐赠物资办理交付或权属变更。对不能按时履约的,捐赠人 应及时向基金会说明情况,并签订补充履约协议。
基金会有权依法向协议捐赠人追要捐赠物资,并通过适当方 式向社会公告说明。
第十四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非货币性捐赠资产的 使用和管理情况,并在《捐赠协议》的框架下提出意见和建议, 基金会及受益人应及时、如实向捐赠人反馈。
第十五条 基金会要定期组织对非货币性捐赠资产的接受、 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清查与盘点。如发现截留、挤占、挪用、拖 延交付或弄虚作假等问题,要严肃查处;如工作人员滥用职权、 玩忽职守、徇私舞弊,致使捐赠物资造成重大损失的,应依照有 关规定及时处理,情节严重、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。
第十六条 基金会接收非货币性捐赠资产要自觉接受上级 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审计、检查与监督,同时按照相关法律规 定,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并接受社会监督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南宫体育基金会负责解释与修订。
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。